2018年2月4日星期日

湖北武汉强拆户王云国夫妇被日夜围困

【民生观察2018年2月4日消息】昨天,湖北武汉被强拆的王云国、蔡莲夫妇告诉本网,他们夫妇因遭遇强拆而多年上访,近期他们被辖区街道办派来的11名社会闲杂人员围困在家中,不许出门。他们多次报警,但是警方却说:“只有把人打伤了他们才会处理。”

据蔡莲介绍,2014年3月28日,他们夫妇位于武汉市新墩二村66号的两栋楼房,被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建荣商社”派来的一伙不明身份人员给暴力强拆了,自此,他们一家人所依靠的房屋出租收入被彻底切断,生活陷入困境。暴力强拆发生后,他们层层上访、逐级举报,但当地政府非但不积极纠错化解矛盾,反而是袒护包庇犯罪嫌疑人,政府以他们的房屋是“违章建筑,没收并处罚款”为由,对他们夫妇进行打击报复,多次殴打、拘留、非法拘禁他们,最长的一次非法拘禁了177天之久。

2016年9月间,他丈夫王云国与另外5位访民在北京上访,9月20日凌晨2点,他们入住的宾馆客房被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强行闯入,将他们唔嘴、勒脖子,绑架到一辆车牌号为:京E44918(有相片为证)的黑车上拳打脚踢,致使他们伤痕累累。2017年5月中旬,他们又进京上访,但是又被武汉市硚口区驻京办买通北京黑保安,将他们非法绑架,并长时间的限制人身自由。

2017年10月间,她丈夫王云国在“十九大”之前被维稳失踪。2017年11月3日,她获悉王云国被武汉桥口区工作人员龙道斌,从武汉市江夏区“鲁湖垂钓宾馆”的非法关押地,转移到了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下甸村老枣山庄继续关押。11月8日上午9点,龙道斌以谈话为由将王云国带出房间,然后指使四名黑道人员将王云国打伤,在被四个帮凶追杀之际,王云国被逼跳进了冰冷的河塘中,报警求助后,急救中心将他送到黄陂人民医院抢救。事发之后,武汉多名维权朋友自发为其捐款并赶往医院探望。期间,蔡莲向朋友们透露,11月7日晚上9点,硚口区长丰街主任龙道斌叫人带话给自己和王云国称:“只有两条路走!要么,你们按政府的方案签字签约;要么就等着死人!政府什么都不怕,拿一个人顶着就是了!”结果,第二天王云国就出了事。

近期,可能是因为各级两会召开,当地政府怕他们再次出门上访,就派出了11名维稳人员整日整夜的把他们围堵在家中,不让出门。昨天,她试图出门买菜,但却被围堵人员生拉硬拽的推回到屋内。为了获得人身自由,他们多次报警,但警察却对他们却说“只有把人打伤了他们才会处理”。截止今天,那11名维稳人员还盘踞在他们租住的房前,严防死守的围困着他们夫妇,禁止他们出门。

蔡莲联系电话:13667155271,18207129174。

【附一】蔡莲诉二诉讼状

原告:蔡莲,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现住址:武汉市硚口区云鹤小区214栋2单元701号。身份证号:420123197006156947。
第一被告: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张晓红,职务:局长。地址:武汉市硚口区长安路19号。
第二被上诉人:武汉市公安局地址:武汉市汉口发展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李义龙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撒销武汉市公安局:武公复决字(2017)82号行政复议决定;依法确认硚口公安分局:硚公(韩)行罚决字[2017]720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违法,并予以撤销。
2.公开赔理道歉,恢复名誉,销出不良记录。
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7年5月17日15时许,原告因强拆当地派出所不立案在府右街邮局寄送信件,无任何违法行为。被民警盘查身份后送往久敬庄分流中心,没有受到训诫的行政处罚。18时许,被武汉市硚口区驻京办买通北京黑保安非法绑架限制人身自由强押到被告处,同日被告1作出硚公(韩)行罚决字〔2017〕425号,将原告行政拘留十天。
原告不服,向武汉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武公复决字〔2017〕52号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2017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硚公(韩)行罚决字〔2017〕720行政处罚决定书,注明不再执行。

原告认为:
1.原告寄信举报第一被告执法不公,符合法律规定,期间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2.第一被告原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撤销后,作出相同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3.公(韩)行决字〔2017〕425及硚公(韩)行罚决字〔2017〕720实体和程序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4.第一被告执法行为的实质是为违法拆迁行为保驾护航,打击报复信访人。
终上所述,被告1在原告没有违法行为及违法实事的情况下,给原告实施行政处罚,属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了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二〉、〈三〉项规定;第二被告不认真调查,歪曲事实,并滥用职权,包庇第一被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合法诉求。

此敬
人民法院

诉讼人:蔡莲

附: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硚公(韩)〔2017〕4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3.硚公(韩)行决字〔2017〕7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4.武公复决字〔2017〕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1份。
5.武公复决字〔2017〕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1份

【附二】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蔡莲,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户口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六指石牛湾3号。现居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云鹤三村7号207栋一单元1楼101号。联系电话:13667155271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

事实与理由:
2017年5月17日15时许,申请人因拆迁补偿矛盾在府右街邮局寄送信件,无任何违法行为。被民警盘查身份后送往久敬庄分流中心,没有受到训诫的行政处罚。18时许,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押回被申请人处,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硚公(韩)行决字〔2017〕425号,将申请人行政拘留十天。
申请人不服,向武汉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武公复决字〔2017〕52号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2017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硚公(韩)行决字〔2017〕720行政处罚决定书,注明不再执行。

申请人认为:
1.申请人寄信举报被申请人执法不公,符合法律规定,期间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2.被申请人原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撤销后,作出相同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3.硚公(韩)行决字〔2017〕425及硚公(韩)行决字〔2017〕720实体和程序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4.被申请人执法行为的实质是为违法拆迁行为保驾护航,打击报复信访人。
十八大的主体是依法治国,在这一届的任期内,申请人将穷尽一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没有正确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此致
硚口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蔡莲
2017年8月5日

附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硚公(韩)行决字〔2017〕4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3.硚公(韩)行决字〔2017〕7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4.武公复决字〔2017〕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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