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5日星期一

六旬老人被强治精神病 法院判决子女、医院都侵权

2017年6月26日,随着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的下达,历时一年半,跨越三个年头,涉及法理、亲情、伦理等诸多纠葛的六旬老人王正喜“被精神病”,维权索赔案终于尘埃落定。

“我没病,为什么要把我送进精神病院?”王正喜说,不管这场官司的最终结果如何,一定要为自己“正常人”的身份正名。

王正喜,男,1956年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最近几年来,他与妻子邹某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关系越闹越僵。后来王正喜搬到了伍家岗大姐家居住,与妻子分居生活。

2015年8月21日,王正喜下班后应约来到爱人邹某住处。“头天下午,我和爱人发生了冲突,我受了伤。那天女儿与我约好到她妈妈家,带我去医院治伤。”王正喜说。

当天,上午,女儿王敏和王正喜坐出租车前往医院,女婿吴远征自行开车前往。但王正喜万万没有想到女儿、女婿带他到的竟然是一家精神病院?!

11点多到门诊部后,王正喜说,他看见女儿、女婿忙前忙后,便坐在大厅里看报,等待就诊。下午两点半左右,医护人员将王正喜带到病房,准备做检查,“病房里摆着几张床,但一个人也没有。”王说,他当时觉得有点不大对劲,有些害怕,遂往门口退缩,结果遭医护人员强行用绳子捆绑。

当天,医院以“双相障碍·躁狂发作”,将王正喜住院收治。女婿吴远征在《入院通知书》上签名。女儿王敏在《住院患者意外情况告知书》、《住院措施及风险知情同意书》、《药物治疗知情同意书》、《强制医疗行为知情同意书》、《治疗方案知情同意书》等医院住院材料监护人处签字。

从此,王正喜由此开始了12天的“精神病人”生活。

当天医院《精神科住院志》记载了王敏对王正喜病史陈述:“主诉:脾气大,易激怒,行为冲动30年。现病史:患者20多岁时意志行为比较紊乱,说话做事异于旁人,当地人都称其有精神病,一直未经系统治疗,后结婚生子工作,但夫妻关系一直不是很好。……家人觉难以忍受,也曾报警,后协商未果,强制将其送入我院,门诊以双向情感障碍,躁狂发作收入我院”。

对于这段住院的经历,王正喜心有余悸:“正常人和精神病人在一起你说恐不恐惧?”王正喜说睡觉时总是被闹醒,跟那些病人同住的几天时间里,他每天只能睡3个小时左右。“医生每天还让我接受药物治疗,但没有病吃药多难受,为此还经常拉肚子。”

在王正喜“就医”的日子里,王正喜的二姐夫刘某首先发现不对劲:“小舅子王正喜怎么突然不见了?”这个内向、懦弱、老实的小舅子是不是遇到什么事情?经刘某四处打听,终于获悉王正喜被家里人送进了精神病院。坚信王正喜没有精神病的刘某积极与院方交涉沟通,甚至拨打了市长热线。

事后,医院出具的《潘峰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8月31日《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均记录王正喜诊断为“无精神病”。院方称收到王正喜姐夫等亲属传递的相关信息后,于8月27日和31日分别行三级查房,和疑难病例讨论得出以上结果,因此,科室建议出院。

2015年9月1日下午,在经历12天的“精神病人”生活后,王正喜终于离开精神病院。

这12天的精神病院生活,成了王正喜心里难解的结:“一定要为自己讨个说法!”2015年年底,王正喜将女儿女婿和优抚医院告上了法庭。

对于被告上法庭女儿女婿感到很委屈:“给老人看病,怎么还成了被告了?”女婿说,当天他们只是听从建议,带岳父去医院看看:“如果医生说没问题,我们肯定要把他带回来。”

对于突然成为被告,优抚医院也有话要说。优抚医院称,自身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存在责任侵权,医院做法符合诊疗规范和《精神卫生法》的规定。

对王正喜的以往的情况也有几种截然不同的信息。

妻女介绍:“结婚至今王正喜一直表现为以自我为中心,我行我素,并且爱撒谎。遇不顺心事时易怒,经常辱骂殴打妻女……上述情况为一贯行为模式,事发前情况加重;王正喜平时行为异于常人,例如,对租住其房屋的住户20多次断水断电,他人多次报警,已赔偿他人2000多元。”

其大姐、二姐等亲戚介绍:“王正喜生性内向、老实、懦弱,工作认真踏实,吃苦耐劳。并且长时间兼职两份工作。但长期以来受到妻子欺压,如长期睡沙发,经常夜班后不顾其辛劳还让其种田……”

王正喜对妻女提供的相关情况均予否认,称自己与邻里关系好,吃苦耐劳,但长期受妻子欺压,其女儿也是如此……

女儿、女婿说送王正喜住院治病是出于父女亲情,出于好心,是想把王正喜的病医治好,且为其缴纳了住院费。

而这场跨越三年,经过两审,数次开庭的诉讼终于在2017年6月26日落下帷幕。

法院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王敏、吴远征作为王正喜的近亲属,若认为王正喜系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送王正喜到宜昌市优抚医院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然而,本人自愿就诊是精神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王敏、吴远征应尽可能取得王正喜本人的知情同意,且王正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送诊的情形。王敏、吴远征在宜昌市优抚医院门诊诊断后,签署《入院通知书》、《住院患者意外情况告知书》、《住院措施及风险知情同意书》等住院文书材料,并预交住院费,为王正喜办理非自愿住院手续,将王正喜强制送入病房的行为,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即使是“出于好心,是想把王正喜的病医治好”,但因违背王正喜意志,且无法律规定自愿原则之例外情形,构成侵权,侵害了王正喜的人身自由权利。

二、宜昌市优抚医院收治王正喜行为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王正喜由其近亲属王敏、吴远征送诊,宜昌市优抚医院对王正喜进行门诊诊断并无不当,然而,接下来的处理意见“住院治疗”,则违反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对于非自愿住院治疗,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二是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在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各项条件均不满足的情况下,宜昌市优抚医院对王正喜实施住院治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侵害了王正喜的人身自由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王正喜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其他损失17110.5元,共计37110.5元。其中王敏夫妇承担1万元,宜昌市优抚医院赔偿27110.5元。

如今王正喜已经回到之前被辞退的单位继续工作。而这个判决在很多被精神病和志愿者看来,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一位常年进行被精神病者权益关注的志愿者说:“这感觉是我目前看过最进步的判决了。”

但同时也有人表示:“这只是一个判决,其他地方的法院未必会采用类似的标准,另外此类案件有一个规律,胜诉的案件似乎都是以人身自由侵权为案由的,这个很重要,之前看过的什么健康权,人格权在帽子基本都败诉。”比如同类案件当事人将这个判决交给法官参考,最后法官只有一句话:“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也有朋友说:“其他地方的法院理应采取这种标准,因为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之前本刊曾报道过的武汉警察汪军被家人精神病案件,目前也卡在行为能力问题上迟迟未作判决。同为湖北的判决,不知对现在这位法官是否很有触动。

由此可见,被精神病者的权益保护之路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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