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5日星期五

湖北警察汪军被家人两次强制送精神病院

前不久武汉的汪军打电话求助,声称自己被两次强制送精神病院,希望能找到精通《精神卫生法》的律师帮忙。

汪军是武汉硚口区的交通警察,他讲述了事情经过:2014年06月14日22时许,我在家睡觉,突然被几名陌生男子弄醒。起先,我以为家里出了什么事,后来看见我妻子、我姐和堂姐也在。我问他们“干什么”,他们说“去宵夜”,我说“不去”,这几名男子强行把我拉起来,随后,我家人和这几名男子,开车把我强行带至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工农兵路院区)住院部门前。我在住院部一楼门口,看见有保安,要求保安报警,保安不理会。之后,他们把我强行带至医院住院部三楼抑郁病区病房。一进病房,医护人员就让我躺下,用约束带将我的手和脚捆绑在医疗床上,我要求医护人员将约束带松开,医护不同意,过了很长时间,我要小便,医护人员才将我松开,小便后,又将我的脚捆住。

之后,我在医院抑郁病区被限制人身自由和通讯自由,长达数十天(大约4个月)。在医院病区里,医护人员说“医院有规定”,不允许患者出病区,不允许患者使用手机。前15天内,根本不让我与外界联系。15天过后,每天只能在晚饭后,用医院座机打一个电话。

我曾想过要报警求助,但是担心警察不相信我说的话,更恐惧医护人员知道我报警,又将我用约束带捆绑起来。所以,我不敢报警。在医院里,我曾向主治医生、科室主任要求过出院,他们不同意,要我治疗一个疗程。我说要回家,他们说要家属(监护人)来接才能出院。我也曾向我妻子要求过出院,她说:“要听医生的”,让我安心治疗。虽然我在医院呆着很痛苦,但是,我担心他们不让我出院,所以我极力配合医生“治疗”。终于在2015年01月22日妻子把我接出了医院。可是到现在,我还对心理医院、医护人员及我妻子有恐惧感。对这段经历依然感到后怕。

我在被强行送至医院前,曾因失眠,去过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六角亭分院门诊)。也被同学劝说,去过武汉市心理医院门诊,但两家医院的医生从未告知我患有“精神分裂症”;家人在入院前,也未告知我患有“精神分裂症”,也没说过要我入院治疗之类的话。

在医院,医生没有告知我是因何病被治疗,也未告知我药物治疗的不良反应及副作用,被药物治疗一个月左右时,我身体出现行动迟缓、坐卧不安、手颤抖等不良症状。我向医生讲过不良症状,医生也只是调药治疗。出院后,服药的很长一段时间,这种不良症状一直未消失。后来,我自己停药,症状才慢慢消失。

后来我妻子告诉我,强行带我到医院的几名陌生男子,不是医护人员,是我堂姐公司的同事。”

“在2015年06月02日,我再被家人和其他人,限制人生自由,强行送至武汉市心理医院。该院门诊及其医务人员仅凭我妻子的陈述,就诊断我患有“精神分裂症”,并出具“入院通知书”。两次住院期间该院及其医务人员均有限制我人身自由,通讯自由、使用约束带对我实施人体束缚、拒绝我出院、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这次至2015年09月06日我才重获自由。”

经过多次沟通汪军介绍了自己被送精神病院的起因:

汪:“据我妻子说,06月14日之前,她认为我行为异常,就去医院求助,医院要求家属把人送到医院,他们才收治。”

问:“你住院对你妻子有啥好处”

汪:“我以前抽烟喝酒、打牌赌博,后来我改掉这些陋习,她就认为我异常。”

问:“你妻子喜欢你一天吃喝玩乐”?

汪:“以前,我每天吃喝玩乐,突然不玩了,兴趣改变了所以觉得我异常。

第一次住院出院后,汪军阅读了《精神卫生法》,认为送他去医院的人、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有违反《精神卫生法》的行为。就找过一些律师,希望他们帮助处理此事或者对医院提起诉讼。汪军说:“但不知为什么律师们都不愿意接我这个案子。自己又没有诉讼经验。所以,就没有去法院诉讼。”

第二次住院出院后,也没有律师帮助,自己的法律知识又欠缺,就一直没有处理此事。直到几个月前,汪军阅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释义》,才对《精神卫生法》有了更多的了解,更加确定强行送自己去医院的人、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有违反《精神卫生法》的行为。

“我几次去武汉市心理医院医务处向工作人员反映该院及其医务人员有违反《精神卫生法》的行为。工作人员不但不认真听取我的反映,而且态度恶劣,叫来几个保安让我出去,并要我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此事;我好不容易请到一位律师朋友去法院诉讼,可法院不予立案;我去武汉市卫生局信访,反映此事,可信访人员要我自己组织材料反映。”汪军说:“现在,我非常急于处理此事。原因有三个:一是因为第一次住院出院后,没有人帮助我及时处理好被强迫住院治疗的事宜,导致我第二次又被强迫入院治疗,我不想再被第三次入院;二是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一而再,再而三的有违反《精神卫生法》的行为,难道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不知道他们的某些行为是违反《精神卫生法》的,难道他们的单位就没有组织医务人员学习《精神卫生法》吗?我在住院时看了医院的《住院规定》:“所有患者都是不让携带、使用手机的。医院对患者的外出管理,也是必须要由患者的监护人来接,才让患者出院或者外出的。这些行为在医院很普遍;三是医院的行政主管部门,为什么没有按照《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实施监督。这也是导致我被重复被强迫治疗的原因。”

对于汪军的情况,志愿者和律师一起参与了讨论:

汪:“现在,我需要的是我的安全问题。如何保证我家人不再送我去医院。”

“你可以先向卫生局进行投诉,投诉医院强制收治的行为违法”

汪:“我现在可以报警吗?你们要确保我家人和其他人不被抓。”

“如果证据确凿你可以告你妻子非法拘禁。”

汪:“他们没有恶意。我只想通过此事给他们一个教训。”

“如果是这样,那就去征得家人的理解。”

汪:“我考虑的是,警方一旦立案,到时好不好撤案。”

“如果你报案,构成刑事犯罪,那么你是不能撤案的。你这样会把家庭关系搞得越来越僵。”
汪:“这也是我所顾虑的。”

“关键是你的行为是否妨碍到妻子的生活。”

汪:“他们不理解啊。交流了很多次。我现在和他们的生活习惯有很大差异。我厌恶我妻子打牌赌博,厌恶儿子吸烟”。

“所以你在家里强烈反对,而且搬出去住了,这才是妻子认为你有病的关键,对吗?”

汪:“我很厌恶的行为经常发生,当然人就不舒服。吸烟不光危害吸烟者健康,还影响不吸烟的人健康。比如:我认为打牌不好,他们说无所谓。无法沟通。”

“从你的描述看,就是家里不是很和睦。”

汪军对公益活动非常热心,是器官捐献志愿者,并积极宣传推动戒烟活动。

对于汪军极力坚持要找个精通《精神卫生法》的律师代理案子的想法。该领域的资深律师表示:“这个领域没油水,难啃,律师还不愿花时间学呐!除了受害者自己有这动力,很难指望他人的。

所以,防止未来的风险,需要被精神病的求助者,提升自己的能力,自助,助人,相互保护。”

对于汪军提问:以你们的经验,我应该哪些诉求?”的问题也给出了如下建议:

“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医院在原告拒绝入院治疗的情况下对原告实施住院治疗的行为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2.请求通过你们当地媒体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3.根据国家赔偿标准赔偿你经济损失,以每日计算,如果你能提供你的日工资标准,也可以以你日工资标准计算,具体就高不就低……;4.另外还可以主张精神赔偿。如果家人继续前行送治,你还应当及时报警处理。”

对汪提出的:“我如何预防被再次精神病?”的问题

律师说“现在的诉讼就是阻止再次被送住院,与你是否有精神病无关。”

专业人士指出:“纠缠于医疗事故,就落入医疗纠纷、“误诊”的套路,这又掉落到医学视角中,很麻烦。驻马店余虎案的胜诉,绕开这争议,所以能赢。”

大家也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你有病没病是医生来决定,而你是否住院是否治疗则是自己来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所以不要去纠结他诊断是否正确。例如,我是癌症病人,难道医生诊断我癌症,我就必须吃药吗?我不吃就要强行送医院住院?可能没有这个道理吧!”

“呵呵,我真有癌症如果不能付钱的话,医生巴不得我早点走,别死在医院里了。”

律师:【限制人身自由,精院会辩称,因为你有病,对你的保护性治疗,是对你的关爱】——健康是第一位的,维护你的健康权,也是人权啊,——这就是医疗界对健康权的误读、误解,这个坑,记者、法官、律师也会掉进去。

“误解的本质上是利益,我怎么没有听说谁得了不治之症医院要强行治疗?——这种误解是专家们故意的,这是中国特色!”

资深被精神病互助志愿者指出:【为了你好,剥夺你的权利】——这是“最大利益原则”的陷阱。目前中国法学家,很卖这个原则的账,大家必须喊,反对“最大利益原则”

最后在大家的建议和帮助下,为汪军联系了一位当地的律师,经过很多波折近日终于把案子立上了,等待择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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