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5日星期五

山东省招远市臧述庄村张群翔上访多次被拘押

张群翔,女,汉族、1969年10月31日生,系山东省招远市夏甸镇臧述庄村人,被无业、被离异、被无家可归!身份证号:370624196910314426。联系:15600244282。

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孙云波,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5年12月26日作出的书面训诫书行为,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此项违法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事实及理由:
张群翔,因为孤儿侄女张群群(有归我扶养的证据),于2009年4月27日非正常死亡在招远市夏甸镇新村初级中学的课堂上,至今死因不明,有医院出具的死亡病历、张群群户籍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为证,进京检举、控告、投诉,问题不但未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反而多次无辜被行政处罚,一次被刑事处罚:释放证是《烟公看释字(2014)871号》的刑事处罚决定;至今未给刑事处罚决定书!期间还被羁押在610法制办,黑宾馆等黑监狱限制人身自由。有效证件被抢劫至今未还!

张群翔多次无辜被行政处罚:2012年11月9日、2014年9月19日、2015年3月12日、2015年10月17日2015年12月27日。一次被刑事处罚:释放证是《烟公看释字(2014)871号》的刑事处罚决定;至今未给刑事处罚决定书!期间还被羁押在610法制办,黑宾馆等黑监狱。

2015年10月16日被招远市信访驻京工作人员苏爱燕从北京市服务接济中心—马家楼(它不是拘留所、看守所、更不是关押犯罪人员的场所!)接出送至北京市大红门宾馆后,其与夏甸镇派出所民警张军才共同将张群翔转交给挂吉林车牌的黑车,由俩陌生人连夜押回夏甸镇派出所(2015年10月17日凌晨5点左右到达)。被民警王志广审讯完毕后杨进顺宣布行政处罚十日,由杨进顺、王志广、李化军及一年轻的辅警共同押送至招远市拘留所执行处罚决定,期满释放后又被派出所的法定责任人李永青和夏店镇政府的张兴林接出转入位于招远市玲珑镇台上村的610法制办关至10月30日释放。2015年12月26日自北京市服务接济中心—久敬庄(它不是拘留所、看守所、更不是关押犯罪人员的场所!)被招远市信访驻京工作人员苏爱燕、孙步文接出后在苏爱燕押送回招远途中移交给了夏店派出所的民警杨少光,被杨少光带新村中学俩名教师及政府一名工作人员连夜押回夏甸派出所,27日被民警杨进顺审讯完毕后,交由民警王志广、李华军共同押送至招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处罚十日的决定。

2014年10月19日被押回派出所,由民警王志广做完笔录后被民警带新村初级中学的曹云志、孙建光共同送入610法制办关押至10月22日再次被夏甸镇派出所法定责任人李永青带民警杨少宾及一女警和新村初级中学的王竹军共同移交至烟台市看守所刑拘至11月21日释放,释放证是《烟公看释字(2014)871号》的刑事处罚决定;至今未给刑事处罚决定书。

以上各项迫害都是张群翔自北京被押回后被实施的。张群翔表达诉求,是宪法赋予的权利,进京表达诉求也是合理合法,自京被押回即被关在夏甸镇派出所,哪有时间在招远、烟台做违法犯罪的事?即无在烟台做案的时间,烟台市公安机关对张群翔做出的训诫书是渎职犯罪的行为!又怎会成为犯罪嫌疑人?

按有关法律规定,嫌疑人如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事实由犯案地公安机关分别依法作出口头警告、书面训诫、行政、刑事等处罚决定并依法执行,同一事件不得进行二次处罚!其他机关及异地公安机关无权越俎代庖,违规做处罚决定及执行!做了就是违法犯罪,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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