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7日星期五

广州司法局要求葛文秀律师“不要接收范标文律师”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3-27消息:今天,广州司法局的工作人员找到葛文秀律师,明确要求他“不要接收范标文律师入所”。 据葛文秀律师介绍说:“广州司法局借检察工作之名,今天来我所(律师事务所)明确要求我不要接收范律(范标文律师)入所。为此,司法局人员单独与我谈话约半小时,但最终遭到本人的明确拒绝。我回答他们的要求,其意思大致如下:我说这件事深圳司法局若不能妥善的处理,那么范律来广州执业谋生也是迫于无奈。如果当局以这种卑劣手段暗地里使坏,企图以断人活路的方式铲除异见,以恐怖的手段消灭社会追求自由、法治、民主的声音,那是一种妄想!谁做这种事,谁就是无耻,就是流氓,现在就可以下这个结论。做为老朋友忠告各位,处在这样的社会转型期,千万不要跟着那些心理阴暗,价值观扭曲,毫无信仰的流氓政客做坏事。想想看,有人背地里阴谋干坏事,让你们走到前台替他们买单,你们不蠢吗?扶危济困,本来是中国人的美德,一般人都懂,这么高大尚的组织居然连这点德都不想要,还不想让别人要,对不起,让我撕毁协议不要范律,这祌事我干不了。” 另据深圳维权律师范标文消息称,自他成为执业律师以来,由于参与了一些公民活动和办理了一些所谓的敏感案件,他和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就经常被深圳国保部门和派出所的警员骚扰。迫于深圳市司法部门、国保部门、派出所不断的压力,自2014年5月份起,他所在的律师就不再为他出具办理所谓敏感案件的手续,即使办理普通的案件,也设置了比以前更严苛的障碍,导致他无法受理某些案件。律所负责人开始劝他转所,出于对深圳市司法现状的了解,他却不敢轻易转所。 在2014年9月,他代理了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受理劳动者补缴社保申请行政不作为的系列案件,拟受理第十个同类案件时,律所不出具办案手续。对此,他理解律所所受的压力,提出转所申请。2014年9月18日,他与深圳市龙岗区的一家律所签订了聘用合同,签订合同后该律所主任向龙岗区司法局汇报,汇报完后告诉他不能聘用他,然后就被收回并撕毁了合同。 香港“占中”事件发生后的10月8日,他所在律所的主任以聘用合同到期为由提出不再续签合同并从即日起不再为他出具办案手续,后来律所发现合同要到2016年2月28日才到期。范标文律师心知,是因为他涉及了香港“占中”事件,律所又受到了来自深圳市政法部门和国保部门的压力。10月10日,他来到律所,就涉及香港“占中”事件作出情况说明,并承诺以后不再参与类似签名。同日,他又找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公律科的黄科长,与他谈及律所要与他解除聘用合同的事情,而黄科长说此事与南山区司法局无关,司法局没有给律所施加压力,此系律所的自主行为;还认为范标文律师依法办理案件没有问题,并称人权律师为国家的法治进步做出了贡献。 2014年10月17日,律所向他发出《通知》终止与他的聘用合同,该《通知》并抄报深圳市司法局、南山区司法局。 10月24日,范标文律师约谈了深圳市司法局律管处长熊青松,主管律师工作的曾副处长和证照处长及一名科员参与了约谈。范律师首先为他这两年给司法局的工作带来的麻烦致歉,告知了龙岗区司法局阻扰他转所的情况,并希望他能继续留在原所执业。熊处长表示司法局没有给律所施加压力,是律所怕麻烦不敢接收,市司法局不会也无权干涉律师转所的事情。要他回去取得律所及南山区司法局的谅解,只要他们谅解,就可以继续执业。 10月27日,范律师与律所主任商谈继续留在所里执业的事情,并保证不参与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主任称需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11月10日律所主任告知: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不同意他继续在所里执业。 11月13日,范律师与总所在北京的深圳市南山区的一家律所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合同自转所成功后生效。主任称分所聘用律师须总所同意,等收到总所同意聘用的证明即可办理转所手续,同月,该所还为他缴纳了社会保险。12月1日该所主任告知,总所要求签一份不能代理敏感案件的补充协议。12月2日他与该所签订补充协议,去社保局打印了《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自此,范律师以为转所之事只是时间的问题了。谁知,第二天该所主任又打电话过来告知,总所要求他去北京市的总所和朝阳区司法局面试,他表示会考虑去北京面试。后来请该所的一名律所去与总所沟通,几天后这位律师告诉他,是总所和北京市司法局受到来自深圳市司法局的招呼,要求不准接收他。称如果接收他,就让深圳的分所明年过不了年检;即使律所同意接收他,司法局也不会让他转所成功。范律师随后又与深圳分所的主任沟通,他说自从打算接收范律后,就被深圳市司法局的人员约谈好几次,不但以明年律所通不过年检为威胁,还不断要求检查律所的各类档案材料,烦不胜烦。 之后的几天,范律师又去了深圳市司法局约见熊青松处长,被告知其休假。2014年12月23日下午三点多,范律师才见到熊青松处长,在与其约谈时,主管律师工作的曾副处长和一名科员参与约谈。谈话时,范律告知其转所时遇到的问题,表示相信他和两位处长没有私人恩怨,理解司法部门的维稳压力。熊处长矢口否认向律所施加了压力的事实,称这其中一定是有误会。对此,范律师说,若存在误会,希望司法局帮忙予以消除。并告知,如果砸了我的饭碗,一定会不利于维稳。 同日晚上,范律师与分所的主任通电话,告知了他与熊处长的约谈情况。熊处长说,总所主任前几天来深圳市会见了深圳市司法局和深圳市律协领导,现在即使司法局同意范律转所,总所也不敢接收了。这几天司法局不断地来检查档案,特别是要检查介绍他进所的那位律师的案卷材料,并称如果解决不了那位律所的问题,合伙人将考虑解散分所。对此,范律师表示理解主任所受的压力,理解律所不敢得罪司法局,打算独自承担不接收其的责任。 2015年1月5日,范律师再与和南山区司法局公律科的黄科长通电话,黄科长表示曾与分所的主任谈过一次话,说范律师是个好律师,他不会阻扰其转所。黄科长还说,最近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员是经常找该分所的主任谈话,市司法局每次谈话都不通知区司法局。 由于2013年和2014年相比,深圳市司法局和南山区司法局主管律师工作的领导只更换了一名律管处长即熊青松处长,因此,范律师认为,逼迫他原来执业的律所与他解除聘用合同,并非法阻扰他转所,及要求其它律所解除与深圳市的其他人权律师聘用合同的元凶就是这位熊处长。范律师恳请各位律师及其他法律人士,向这位破坏律师法实施的处长普法,普法热线:0755-83053956;普法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路天平大厦17楼。 此外,范标文律师还质问深圳市司法局“范标文律师因为办理敏感案件不能转所?”以下为全文:《范标文律师因为办理敏感案件不能转所?》 本人做执业律师以来,主要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只代理劳动者)和刑事案件。想来为深圳市司法部门不爽而非法阻扰我转所的原因只可能是办理或参与所谓的敏感案件。下面简述一下本人两年来办理的或参与的敏感案件情况。总体上来说有两类,第一类是信仰案件,第二类是公民政治权利案件。 一、信仰类案件 本人2013年初开始办理大法信仰案件,至今已经办理大法修炼者因为传播大法宣传品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强制接受法制学习的案件6件。办理上述案件均从宪法和法理的角度论述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进行无罪辩护。本人办理大法信仰案件都依照规定向司法局备案,从未被司法行政部门约谈,相反,本人主动约谈了深圳市政法委的工作人员。 被深圳市司法局第一次约谈是因为2013年办理基督教的地方召会案件。河南省平顶山市七位地方召会基督徒被指控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二审,本案后来有四名被告被改判。办理本案的十四名律师均被司法局约谈。2013年还接了河南省南乐教案,威武的南乐当局拒绝接受委托手续,最后以解除和律师的委托手续就判缓刑为诱饵,利诱当事人解除了委托手续,当事人后被判缓刑。 二、公民政治权利类案件 1. 郭飞雄(杨茂东)一案联署 第二次被深圳市司法局约谈是2013年12月份,因为郭飞雄(杨茂东)一案,律师长达几个月都被违法拒绝会见,律师们就该案会见问题发表了联署声明,本人忝列其中。约谈后,司法局安排本人在法律援助处做法律援助律师。 2. 李碧云涉嫌妨害公务案 2013年受理的佛山市顺德区著名维权人士李碧云涉嫌妨害公务案。李碧云因为认真竞选人大代表而与违法操纵选举的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被判破坏选举罪名成立免予刑事处罚。此次涉嫌妨害公务案就发生在因为被指控破坏选举罪而被监视居住期间。2013年2月25日上午李碧云要求去就诊,被警察阻扰。下午李碧云带三把菜刀出门去就诊再度被阻扰,李碧云因此情绪激动与警方产生冲突。 顺德区公安分局于2013年7月24日将李碧云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为由刑事拘留,因情节显著轻微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3年8月6日经顺德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其予以释放,并于2013年8月12日因情节显著轻微作出佛顺公撤案字(2013)03040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此案。顺德公安分局撤销案件以后,李碧云并无任何新的违法犯罪事实,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却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撤销不批准决定书》,并迅速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本案2014年12月18日秘密判决,判决妨害公务罪名成立,免予刑事处罚。她两次被免予刑事处罚,却被羁押长达两年多,在广东省武警总队医院戴脚镣几百天。她现在身体极差,多次昏迷,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3.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保安静坐案 2013年,受理了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十二名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阶级——工人阶级成员因为行使集会静坐权利(在医院内的挡雨钢架玻璃雨棚上,未扰乱医院就诊秩序)而被控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庭审时,依据宪法、刑法和事实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4. 拟代理王成在建三江被行政拘留案 拟前往建三江与王成的妻子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于2014年4月1日凌晨在去哪儿网订购了4月3日深圳到大连和大连到佳木斯的打折机票,机票款合计1480元。4月2日晚上,南山区司法局刘副局长和公律科黄科长在本所陈主任的陪同下找本人谈话,以政治和维稳的高度劝阻本人前往建三江代理该案,南山区司法局后来承担了本人的机票款损失。 5. 建议增设侵害公众知情权罪 2014年办理的媒体从业人员刘某和胡某涉嫌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一案。当事人被指控干了两类事,第一类是收取报酬做有利于支付报酬者的报道;第二类是收取报酬删除不利于支付报酬者(广东各地政府和官员)的报道或不报道不利于支付报酬者(广东各地政府和官员)的信息。 本人辩护观点认为,第二类指控即使属实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应该是触犯一个刑法没有的罪名——侵害公众知情权罪,交易双方均构成此罪,而不能只惩罚收取报酬者。以敲诈勒索罪追究本案收取报酬者,只会助长政府和官员的违法,并侵害公众对政府和官员违法行径的知情权。 6.王喜利帮助村民维权被指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 2014年5月份受理了广东汕头市的王喜利和张贤玺因为帮助村民土地维权而被指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辩护,侦查阶段一个月去了四次看守所,通过网络发布消息,与看守所的工作人员据理力争才会见到王喜利。审查起诉阶段本人已无法继续办理,由王胜生律师继续为王喜利辩护。 7.申请集会被行政拘留案 2014年六四前,李维国因为申请六肆前夕举行烛光晚会被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李维国不服该行政拘留处罚,诉海珠区公安分局行政诉讼二审一案。代理意见认为,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申请集会游行不可能违反被戏称为《不准集会游行示威法》的《集会游行示威法》,李维国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没有任何违法性,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以撤销。该案的二审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判决书本人的代理意见完全不予引用。 8. 杨明玉(网名杨林)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 最让深圳政法部门记恨的是2013年受理的杨明玉(网名杨林)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该案一审法院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6日本案开庭审理,审理前深圳多位公民被国保警告不得旁听,庭审当日,四十八个旁听席位只留给了杨明玉亲友三个席位,其余席位均为当局安排的人。庭审时,本人就该罪的罪名进行了解析,认为仅用言语不可能颠覆国家政权,不可能构成犯罪,只有使用暴力颠覆合法的政权才构成犯罪。就案件事实部分指出杨明玉系因自身遭受工伤,多年寻求公权力予以解决工伤待遇,却都没有得到解决,相反却因为一次酒后失言,被以散布传播恐怖信息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之后,他才有批评深圳市政府的言论,在深圳市市委、市政府的脱衣行为艺术和打倒腐败的XX党的呼喊。喊打倒腐败的XX党,主观原因是因为几地国保非法阻扰其就业,导致他无生活来源,市政府门口的保安说你喊打倒XX党,他们就会送你去社会救助站,你就有饭吃、有地方住,案卷显示他接受社会救助的次数达八十多次,深圳市的相关部门对此负有责任,应予以检讨。他所有批评政府的行为均是行使公民的宪法权利,意图解决个人遭受的不公待遇和使这个社会变得更自由民主,而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最后希望合议庭作出的判决成为这个国家政权长治久安的一块基石,而不是这个国家政权应该被颠覆的一份证据。本案据称已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至今尚未判决。 本案庭审后的第三天,广东省司法厅和深圳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就到我执业的律所检查工作,这么高规格的检查是该所成立二十多年的第一次,该所被整顿近两个月才通过年检。 由于我的怯弱和不想给执业的机构增加麻烦,杨明玉案、李碧云案的辩护词和李维国案的代理词均未公开。 9.香港占中事件 2014年9月29日晚上深圳市公民汪龙因为转发香港占中的帖子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名刑事拘留。警方通知我汪龙希望委托我做他的辩护人,本人因为律所被司法局和国保、派出所折腾不让我办理敏感案件不能为其辩护,遂发布消息为其寻找辩护人。 随后联署了人权律师团关于香港占中事件和要求释放因声援香港占中而被羁押的公民的声明书。 10、10月8日律所通知聘用合同到期(事实上合同没有到期),不再为我出具办案手续。10月10日,南山区国保就占中事件约谈。 上图:前排中持牌者为范标文律师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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