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1日星期一

朱承志就被南宁警方无辜殴打再递交复查申请书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7/21日消息:公民朱承志就被广西南宁警方无辜殴打一事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提出复查申请书,依法请求追究被申请人滥用职权殴打虐待他的南宁警方相关责任人,并请求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2014002;撤消南宁市公安局处理信访情况答复意见书,编号:450000131010004”这两份完全不顾真实情况的意见书。

湖南公民朱承志,自关注李旺阳离奇死亡真相后,一直被限制人身自由,2013525日,邵阳国保两人陪同他去云南时顺道南宁,朱承志并约了南宁公民张维过来共进晚餐。不到晚上11点钟,便脱衣服休息了。刚上床不久,南宁国保数人进到房间,把朱承志强制从床上猛摔下来,继而一国保骑到他的身上掐住他的脖子,另有人将他双手拧到背后,拿出手铐将他反铐起来,而后将只穿着一条短裤的他押上了警车。送到了南宁市江南派出所后,他们把朱承志双手紧紧的反铐在一间房子里的老虎凳上,因仅仅穿了一条短裤,导致在炎热的南宁让数不清的蚊子咬了他好几个钟头。

鉴于,南宁警方不出示法律手续的乱抓人、虐待人的违法行为,朱承志依法对南宁公安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提出了控告,均没有获得公正的处理结果,今再次向上级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提出复查申请书。

附:申请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朱承志,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503195010180033联系电话:13887665440
被申请人:南宁市公安局国保支队2013525日晚上殴打朱承志的警员。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2014002号;
二、依法撤消南宁市公安局处理信访情况答复意见书 编号:450000131010004
三、依法追究被申请人滥用职权殴打虐待申请人之法律责任;
调取以下证据:
17天连锁南宁市星光店的监控录像;
2)南宁市江南派出所当晚的监控录像:
3) 南宁市张维的证人证言;
4)陪同申请人在南宁的邵阳国保两人的证人证言;
52013525日晚上出警的警护仪视频;
6)由南宁市公安局负责举证。

事实与理由:2013525日,邵阳国保两人陪同申请人去云南,25日下午达南宁,住7天连锁南宁星光店503房间,住宿登记手续完备。进住之后我约了朋友张维过来,四个人共进晚餐。尔后张维陪同申请人到广场看看,因有点疲劳,不到晚上11点钟,申请人和张维已经脱衣服睡觉。

刚上床不久,南宁国保数人进到房间,说要带张维和申请人去公安部门,申请人要求他们出具相关法律手续,他们称:”口头传唤“。被申请人拒绝。于是被申请人冲上床铺,恶狠狠的把申请人从床上猛摔下来,使申请人的头重重的碰撞到墙壁上,身体倒地;继而被申请人竟然骑到申请人的身上掐住申请人的脖子,另有人将申请人的双手拧到背后,气势汹汹拿出手铐将申请人反铐起来,致使申请人身体多处受伤(以呈交区公安厅照片为证)而后把申请人的头压得很低很低,将只穿着一条短裤的申请人押上了警车。

到了南宁市江南派出所后,被申请人把我双手紧紧的反铐在一间房子里的老虎凳上,因我仅仅穿了一条短裤,故意虐待,让数不清的蚊子咬我。一切有监控录像为证。

申请人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没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人身权利受国家宪法保护,申请人去南宁属于正常访友,且有邵阳国保陪伴同行,被申请人无故闯入申请人所住宿的房间,在申请人无任何违法行为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不出示任何法律手续,便以暴力手段对申请人进行殴打、非法使用手铐、非法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故意故意虐待,让数不清的蚊子咬申请人、致申请人全身多处受伤........南宁市国保支队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国家《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和第三十八条等法律条文,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从我国《人民警察纪律条例》的角度:又严重违反了《人民警察纪律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笫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等条 例规定,属于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综上,申请人特请求贵厅依法严肃处理该案。

此致
敬礼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申请人:朱承志
2014714
附:1)南宁市公安局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复印件;
2)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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